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處理先人身後事之法定程序
以佛教立場來說,人剛死後8小時內,神識 (意識感覺) 尚末離開身軀,而醫院通常會按程序於短時間內先將先人遺體移入停屍房雪櫃內暫時貯存,先人此時會受到「寒冰地獄」之苦。為了避免此種事情發生,當務之急是先人之親朋於期間關鍵性之8小時內, 應以藉口
(1) 親朋現有需要在現場為先人祈褥或助念 及
(2) 現同時正在為先人辦理下述第ニ項目內俗稱「行街紙」之搬移及埋葬
屍體許可証以便送先人遺體去殯儀館進行宗教儀式(佛教助念)
為理由而盡量拖延醫院。 在邊為先人進行宗教儀式(佛教助念)期間,先人親屬應同時(最好在事前) 選出一人全權負責辦理先人身後事 (下稱“ 辦理人”) 作出安排如下 : -
1) 辦理人即時要求院方簽發一封Medial Certificate of Cause of Death 死因醫學証明書 (即Form 18) 證明先人已在某醫院於何時及因何病死亡,及另簽發一封Memorandum醫院備忘錄 註明是親屬要求將先人遺體直接由醫院移送至殯儀館,
申請所需文件 – (1) 辦理人香港身份証
– (2) 先人香港身份証(之後發還)
然後攜帶上述院方之两份文件到警局申請下述第2項目內俗稱之「行街紙」;
2) 辦理人須親身到醫院所屬地區之分區警局辦理Permit for Removal and Burial of a Dead Body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証 ( 即Form 8或 俗稱「行街紙」),辦理人需以報案人身份落口供紙,說明要由某某醫院送先人遺體往某某殯儀館進行宗教儀式(佛教助念),
申請所需文件 – (1) 辦理人香港身份証
– (2) 先人香港身份証(之後發還)
– (3) 死因醫學証明書 (之後發還以便辦理「死亡証」)
– (4) 醫院備忘錄 (之後發還)
辦理人最好帶備正本出世紙,以備在要求時能出示証明自已與先人之親屬關係;
註 : 並非每一位當值警員都處理過「行街紙」或清楚其內容,故可向其出示附頁樣本,說中文樣本是於2010年6月28日由黃大仙警署發出過,英文樣本是於2010年
8月22日由西营盤警署 (Tel: 2895-4200) 發出過,叫他們打電話去問如何做。
3) 「行街紙」一旦到手,辦理人即致電通知預先約好之 “持牌”殮葬商 (下稱” 殯儀代理人”) 盡快派靈車往醫院 (要說明具體地點) 接收先人遺體。 醫院要登記了「行街紙」後,才准許殯儀職員將先人遺體搬走,而「行街紙」須即時交殯儀代理人保管以便由醫院出車;
註 : 親屬應注意要在先人有跡象將逝世前數天,預先約定殯儀代理人聲明要隨時準備好出車,包括在深夜時份。因基於保安或能力所及理由,並非所有殯儀代理人或殯儀館都接受深夜之遺體運送和借出場地進行宗教儀式(佛教助念)之舉。若安排不到於深夜時份關鍵時刻內移走先人遺體,此時有「行街紙」亦無用,最好仍以上述藉口(1) 為理由而盡量拖延先人入停屍房雪櫃之時間。在公立醫院內可能衹容許拖延2小時,而私院在無突發情況下則應會配合無礙。
4) 辦理人於緊接殯儀館宗教儀式(佛教助念) 進行後或數天內,須决定先人用什麽落葬(土葬 或火葬 或 移往國內土葬) 形式,並親身到 香港入境事務處生死登記處 向登記職員交待已選擇之落葬形式去辦理 先人之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Death 死亡登記証明書 ( Form 12 或 俗稱「死亡証」) 及 ( Form 10 or 11或 俗稱「落葬准許証 or 落葬紙」) 共两張;
地址 (正常工作天之辦公時間內)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厦18字樓
地址 (公眾假期上午10:00 –下午12:30) – 香港金鐘道66號政府合署低座3字樓
(金鐘太古廣場側.)
申請所需文件 – (1) 辦理人香港身份証
– (2) 先人香港身份証 (發還時會被打孔以示該人己逝世)
– (3) 死因醫學証明書 (由生死登記處保管存檔)
5) 辦理人辦妥上述两張先人「死亡証」後,需按申報之 土葬或火葬形式 盡快向香港個別墳場機構例如柴湾佛教永遠墳場 、華人永遠墳場(網址 : www.bmcpc.org.hk) 等機構去認購墓地或骨灰龕及辦理 安葬許可証。
申請所需文件 – (1) 辦理人香港身份証
– (2) 已打孔先人香港身份証 (之後發還)
– (3)「落葬紙」死亡登記証明書Form 10 or 11(之後發還)
註 : 認購墓地或骨灰龕辦妥後,辦理人須將 (1) 墳場機構發出之安葬許可証 及 (2) 「落葬紙」死亡登記証明書Form 10 or 11 連同 (3) 「死亡証」Form 12 一並交殯儀代理人暫時保管,以便其按 安葬許可証 上所示之落葬期限日期(通常為1個月)內 安排先人合法落葬。 先人落葬後 : -
文件(1) 由墳場辦事處收回,文件(2) 交食環署保管存檔,只剩下文件(3)「死亡証」Form 12由殯儀代理人發還給辦理人保管作其他用途,例如辦理繼承先人遺產一事宜。
附頁 : Permit for Removal and Burial of a Dead Body 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証 ( 即Form 8或 俗稱「行街紙」) 之中英文樣本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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